人寿保险是一份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涉及相关的三方分别是: 保单持有人(Policy Owner)、受保人(Insured)和保险公司(Insurer)。保单持有人和受保人可以是不同的人,比如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我们知道,保险需求并不是一成不变,保单持有人可能会考虑将手上的保单转移给他人,但保单持有人在转移保单前要了解清楚保单转移会产生怎样的税务后果。
有这样一个例子,W先生想要把自己拥有的保单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兄弟,在税法上将保单的转移视为卖出(Disposition)。由于保单会被视同出售,那么将会产生保单增值收益。保单的收益会被作为保单持有人W先生的收入纳税,保险公司也会发给W先生相应的税务凭证用于报税。
在这里解释一下,个人之间的保单转移,收益是保单转移时的现金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扣除调整后的保险成本(Adjusted Cost Base)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单在税法上并不属于资本类别的资产, 产生的收益不同于普通的资本增值,普通的资本增值享有税务优惠,资本增值的50%作为当年收入纳税。而保单增值却要100%作为收入纳税,因而也不能用于抵减其它类别资产产生的资本亏损。
而W先生在把保单转让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万,保险的可调整成本为12万,所以8万要作为W先生当年的收入所纳税。
上述原则适用于平等独立的个体之间的交易,通常称为常规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如果交易双方具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其交易称为非常规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s)。保单的非常规交易适用于某些特殊规则,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实现保单的免税转移。
第一种情形,在生前将保单所有权转移给配偶。生前转移是保单持有人通过保险公司自愿变更保单所有人,将保单转移给配偶或同居生活伴侣;或由于婚姻破裂,同居伴侣分离而进行的保单分割。在转移时,保单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
第二种情形, 保单持有人通过保险公司将保单持有人变更为子女或孙子女。比如,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购买保险,因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不能作为保单持有人,待子女成年后,父母将保单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另外,祖父母将保单转移给孙子女或孙子女的父母也适用于免税转移。
作为保单持有人,拥有更改保单的权利。希望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对保单转移的税务影响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充分利用免税转移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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